開發商賣房前必須公示車位售價、業主每套房只能買一個車位、小區20%的車位必須用來出租、開發商出租車位給小區外的個人和單位租期不得超過六個月……近日,廣州市重新對車位租售辦法進行大幅修訂並對社會徵詢意見。
  相信許多居住在舊小區、開車上下班而又沒有私家車位的人,都和我有相同的感受:半夜下班開車回家,小區沒有了臨停車位,還得拖著疲憊的身軀、開著車繞著小區四處找停車處……到了深夜,找一個臨停車位,比中彩票還難。可氣又無奈的是,一些私家車位又長期空著。
  隨著私家車保有量的驟增,小區停車難問題愈見突出,使得車庫、車位的使用管理成為物業管理的難點和重點,也是物業糾紛和矛盾高發區。一方面是車庫、車位數量有限,私家車增速無限,供需矛盾突出,磨擦在所難免;另一方面也與車庫、車位的租售、管理現狀有關。出於經濟利益考慮,開發商更加願意出售車庫、車位,實現資金迅速回籠,而不是用來出租。因此,哪怕不是小區業主購買,或者明知“炒車位”行為,開發商也不會拒絕。
  在這點上,開發商與業主權益並不一致。首先,作為小區配套公共設施,設置停車位的初衷主要是為了方便本小區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停車。《物權法》第七十四條也規定,建築區劃內,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。開發商唯利是圖,車庫、車位只賣不租或外賣,直接損害業主利益,亦有違“物權法”精神。其次,車庫、車位只售不租,導致一些車位長期處於閑置狀態,降低了車位利用率,加劇了小區停車難、停車亂現象。從效率角度,少一些固定車位,多一些出租車位,讓車位流動起來,提高停車位利用率,才能有效緩解停車難。
 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《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(修訂稿)》,除了與以往一樣強調要求“出租出售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求”這一原則外,還提出“一套房對應只能買一個車位”、“應預留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數量的20%比例的車位用於出租”,應該說有一定的針對性,方便租車位業主,有助於抑制“炒車位”行為。
  讓人擔心的難題是,出台一個規定不難,要將規定落到實處不容易。要是開發商拒不執行相關規定,怎麼辦?譬如將車庫、車位賣光,一套房買了兩個車位或沒將總量20%的車庫、車位用於出租,誰來監督、誰來處理、又怎樣處理?要是沒有硬約束,只是象徵性地罰點款,恐怕無濟於事。“管理規定”對此要有預想,看看有什麼辦法可以扼住開發商的“七寸”,或在辦證環節予以禁止,或提高行政處罰力度,或通過“誠信黑名單”懲戒。總之就是要將約束前置,不要等到既成事實之後,再問責。
  (連海平)  (原標題:要讓小區車位流動起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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